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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62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07号 许可事项: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设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从事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从事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企业的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七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62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成立的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原件1份);

  (四)《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

  (五)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现有印刷设备清单(原件1份);

  (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设备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从事许可的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62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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