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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许可。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

  (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9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进出口的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三)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四)进口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销售、传播。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粤新出音像〔2004〕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9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口光盘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

  2.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

  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

  4.出入境海关名称。

  (二)打印填写好的《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原件1份);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光盘在2种或以上的,须分别打印填写《进出口光盘清单》(一式3份);

  (三)进口光盘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光盘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的申请企业负责提供相关播放或解读设备;

  (五)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须提供《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如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

  以上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9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有效期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到商务部门和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和进出口验放手续。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9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单位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十八条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发布)第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6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主办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机构;不接受个人申办;

  (二)主管单位是主办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如主办单位无主管单位,可由主办单位同时担任主管单位;

  (三)有正当、合理的出版要求和原因,有正确、鲜明的出版宗旨,有具体出版提纲和内容,有出版经费保障;

  (四)审批部门认可的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三)出版物纸质清样或文稿目录(原件1份)。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申请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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