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可申领营业执照,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
二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
02号 许可事项: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印刷企业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体艺术、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
三十四条;
(二)《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
七条、第
十九条;
(三)《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发布)第
十二条;
(四)《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刷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发的《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
(三)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著作权证明文件;
(四)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
(五)出版物样品。其中,承印地图类图书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承印宗教类图书和宗教用品的,要同时报送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第一次申请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还须出具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设备清单;
(七)印件的内容介绍。
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六、申请表格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有效期限以申请单位的生产合同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之后,方可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
依据:《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6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一、行政许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