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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78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1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申请设立、变更出版物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出版物批发业务

  02  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

  03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04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05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

  06  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

  07  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

  08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

  09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10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

  11  非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核发、变更

01号 许可事项:申请设立、变更出版物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审批(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5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广东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2.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

  4.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5.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6.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7.经营的出版物内容不含《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二)变更条件:

  1.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需办理批准手续。许可条件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的许可条件相同;

  2.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A类)(原件1份);

  2.设立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资本信用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电脑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2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还需提供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时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6.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7.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A类)、《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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