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公(消)字〔2011〕83号)
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进火灾隐患自改,消防安全责任自负的管理理念,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就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统一进行标识化管理。
(一)安全出口、楼梯前室的防火门应当张贴标识,标明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规格:长60×宽20cm,横向)。
(二)室内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同时在消火栓门的正面张贴管理人员、使用方法等标识(规格:长40×宽30cm,竖向)。
(三)普通电梯前室明显处应张贴在火警情况下禁止使用电梯的标识(规格:长30×宽20cm,横向)。
(四)防火卷帘两侧用黄色划定,同时标明黄线内严禁存放物品的标识;两侧的手动按钮旁要张贴简易操作说明(规格:长15×宽10cm,竖向)。
(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使用大尺寸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标志(规格:85×30cm)。
(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安全疏散通道用黄色线(建议宽度为8cm)划定,通道中间有黄色疏散方向指引的标识。
(七)灭火器材存放处张贴管理人员、使用功能和简易操作方法的标识。
(八)消防控制室设门牌,内容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内应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