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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只设一个等级。

第三章 申请 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采取自行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种方式接受评奖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公务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集中受理、分类评审的原则,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奖励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办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三)市奖励办审核评审结果,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建议;

  (四)市奖励委审定拟奖名单;

  (五)市奖励办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六)市奖励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申请单位、评奖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八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组织,由市奖励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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