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标准奖。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一)在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显著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发明专利,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以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重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申报评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市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深圳市技术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