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市奖励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奖励委下设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机构,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专利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