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保税港区内的货物、直接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海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以及保税港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口岸公共场所卫生等,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并实行以下便利措施:
(一)对于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港区检疫、集中查验、区内自由”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
(二)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电讯检疫或者靠岸登轮检疫,一般情况下可不再实施锚地检疫。
第十三条 保税港区内划定边检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建设。对进入边检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及人员,边检部门采用电子监控、口岸巡查、卡口管理等方式实施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保税港区水域,海事部门依法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在航行动态管理上,港口调度部门根据需要可酌情优先安排进出保税港区的船舶。
第十五条 保税港区设立集中查验区域,对依法需要检查的进出区货物和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对区内企业进行诚信等级评定,有关部门对诚信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便捷通关等优惠。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和投资建设等活动所涉及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八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按照委托权限,对保税港区内建设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事项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