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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管理,管理、监督保税港区的对外贸易、转口贸易等经济活动;

  (三)统一行使保税港区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外经贸等各项管理职能;

  (四)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并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五)负责保税港区内信息化工作,推进保税港区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六)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调整指导意见,制订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

  (七)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工作和事务;

  (八)组织制订保税港区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处置协作工作机制,并组织协调实施;

  (九)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内设保税业务管理局,负责主管全区的保税业务工作,行使日常管理职能并为企业服务,协调区内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工商、税务、外汇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工作和事务。

  第七条 保税港区的海事、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海事、港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条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广州港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第三章 口岸监管

  第九条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会同有关查验单位,建立保税港区联席会议机制,制订会议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服务质量,提高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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