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发展,促进亚洲枢纽型港口物流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港口区、物流区、加工区等三个功能区,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其具体范围按照《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93号)执行。
第三条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业务,并依法开展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等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拓展相关经济服务功能。
第四条 保税港区按照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原则,构建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和口岸监管体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为广州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对保税港区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