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银行湖州分行授权经营土地交易补交出让金标准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1〕237号)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建设银行授权经营土地交易补交出让金标准的请示》(湖土资〔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31号)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取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后,可向该行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向其它单位、个人转让,应报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因此,同意你局由竞得人办理过户并补办出让手续。
二、出让金缴纳标准按照《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第
7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执行,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两者之差。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按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出让方式办理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