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根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持证单位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对未获得资质证书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二是要进一步督促区内运营单位和在区内有运营项目的运营单位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的登记备案制度。三是要继续做好2010年度考核预审工作。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的规定,根据运营单位提交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见附件1)和日常检查情况,做好对辖区内的运营单位和运营项目的环保守法情况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1. 运营单位受环保处罚情况;2.运营项目的运行情况及环保法规执行情况;3.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相关登记备案及核查情况有关材料请于2月25日前报我局政策法规处。
二、各运营单位要将本单位负责的所有运营项目于2月18日前向项目设施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全面、如实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可从http://www.gdepb.gov.cn/zizhi/shthbqyzz/下载),并抄报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若发现存在漏报瞒报情况,我局将依法查处。
三、请各运营单位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及《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电子版可于网站http://www.gdep.gov.cn/hbkj/zzgl/下载)和运营年度总结报告于2月18日前交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地址:广州市德政中路301号三楼,联系人:李松汉,电话:83325701),由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汇总后报我局政策法规处。持证单位及运营项目需先由所在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出具意见并盖公章。
四、我局将适时对运营单位及其运营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请相关单位抓紧工作进度,把好质量关,确保此次年度考核工作的按时保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