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24号)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优秀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要结合2011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及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用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紧缺专业推荐表见附件3),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1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三、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4)和《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5)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由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5),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
1.2011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2.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用人单位情况调查表
3.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表
4.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5.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2011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主管委、办、局(企业集团)名称: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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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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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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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下属重点单位名称
| 信息登记号
| 单位性质
| 单位所属行业
| 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名称及年限
| 人事工作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人事工作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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