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者相关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预案管理
7.1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正确引导食品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7.2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的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