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3.4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5 初次报告(报告格式见支持附件8.8)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6 阶段报告(报告格式见支持附件8.8)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7 总结报告(报告格式见支持附件8.8)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事故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施。组织实施Ⅰ级响应行动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Ⅰ级、Ⅱ级)
由国家或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