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3 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地区和国家通报。
3.2.2.4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按照统一格式填写表格见支持附件8.7)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级有关部门反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向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
市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监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接到事故报告的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证据。
3.3.1 报告范围
(1)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经济组织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5)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6)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3.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