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区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管理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各区县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逐步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监、商务、水务、教育、民委、环保、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屠宰、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按照统一格式填写表格见支持附件8.6)
3.2.2.1 通报范围:
(1)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1)市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它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险源监控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