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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其处置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我市辖区内,发生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屠宰、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组织体系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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