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其处置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我市辖区内,发生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屠宰、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组织体系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