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通知
(穗卫〔2010〕54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粤府〔2009〕139号)明确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省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10年农村和城市地区建档率分别达到30%和50%,2011年分别达到50%和70%。为确保完成任务,根据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同时结合我市卫生信息化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是政府付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产品,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居民享有的基本健康权益。区(县级市)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县级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要按照《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范本(试用)》(穗卫〔2010〕18号)的要求,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上门服务和健康调查等多种方式负责为辖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切实履行居民健康“守门人”职责。
二、突出重点、规范建档
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应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慢性病人等指定人群和贫困等有需要的人群为重点。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应督促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包》的规范要求和方法,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全力推进重点人群建档(含专档和基础档)和专档使用工作,并认真整理近年来指定人群专档,据此建立相应的基础档,完成《服务包》规定的重点人群建档目标。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引导一般人群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全覆盖。
三、加强管理、强化质控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应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存放、记录、调取、查阅、保管等制度,健全本机构有关健康档案管理方面的台账和报表,并规范填报报表,加强健康档案的管理。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健康档案管理专责人员)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相关政策、档案建立、使用与管理等基本技术及方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收集、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