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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卫〔2010〕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医疗单位,省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要求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本着安全有效、临床必需、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在收集我省基层用药情况的基础上,经过专家遴选、论证、票决等程序,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电子版可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政策文件栏目、广东省农村卫生管理网站www.gdxnh.cn政策文件栏目下载),并提出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

  2: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农村医疗服务监管,完善新农合用药管理手段,保障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要求,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已充分考虑国家和省的基本药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保证农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通过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和新农合目录内用药,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促使医疗机构转变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保证药物目录(包含国家基本药物、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的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目录内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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