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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制《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评审,于11月15日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评审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监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通过广东省农业信息网、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对公示期间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七条 《目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省农业厅在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目录》变更。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原则上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在期限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列入《目录》资格;
  (一)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地市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地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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