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部级或本省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适用本省推广。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六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省农业厅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八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十四类。
第九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价格,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十条 生产企业每年8月31日前自愿向省农业厅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将产品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厅或其委托受理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在广东省农业信息网、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负责受理申请的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委托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各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