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卫〔20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提高社区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区卫生工作,提高社区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区卫生工作,提高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率,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并为各级财政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办法,属地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日常督查与考核评估相结合。
三、考核对象
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财政补助的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考核内容
(一)机构建设与管理;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基本医疗服务;
(四)社区居民卫生服务满意度。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广东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考核内容和标准》(附件1)。
五、考核办法和考核安排
(一)考核工作可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
(二)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各市、县(区、市)按照《广东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考核内容和标准》,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复核工作。每年12月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将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报告及考核分数汇总表报省卫生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