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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粤卫办〔20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规范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

  广东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规范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卫生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省卫生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制度办理。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省卫生厅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
  (一)对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含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及其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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