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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指导,完善方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项目范围2010年版》,进一步完善2011年统筹补偿方案,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的指导,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项目范围2010年版》对参合患者进行诊疗。
  (四)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项目范围2010年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在医疗机构使用。结合新农合基金使用、药物目录实施情况等内容,定期组织检查。
  《项目范围2010年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不再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农卫处反映,省卫生厅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附: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
(2010年版)

  根据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适度保障、略有节余”的支付原则,结合我省农民对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制订以下项目范围。
  一、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
  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四)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五)工伤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有: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3.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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