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卫〔2010〕1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医疗单位,省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规范和统一新农合补偿范围,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我厅组织有关专家讨论、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
(2010年版)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参合农民医疗服务的监管,规范项目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的支出管理,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制定《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范围2010年版》),是贯彻新农合“保障适度”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防范基金风险,维护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办法;是合理确定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维护广大参合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二、项目内容
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是指医疗机构为参合人员提供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临床基本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项目范围2010年版》含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项目、部分支付项目、限定支付项目。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新农合基金限定支付项目,主要是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
三、项目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