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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未经批准,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擅自改变医疗机构执业地址的;
  (二)使用一名取得医师或护士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六)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九)违反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或有瞒报、缓报和谎报行为的;
  (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制剂的;
  (十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伪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二)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十三)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十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十五)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
  (十六)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使用一名未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境外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四)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继续执业的;
  (五)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六)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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