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卫〔20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