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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粤卫函〔201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医疗单位,省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根据各地在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0〕191号,以下简称“新农合药物目录2010年版”)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我厅现对“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的要求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为参合人员结报医药费用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及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44种)内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比新农合药物目录内其他药物高10个百分点。具体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费用100%计入可报销范围,非基本药物费用按90%的比例计入可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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