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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其他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辖区域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表

  2、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统计表

  附件1、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表

涉案单位及其

代理人基本情况

 

涉案医疗卫生单位和相关人员

基本情况

 

 

 

案情摘要

 

处理情况

 

县(市、区)

卫生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地级以上市

卫生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统计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及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员作出处分决定涉及企业及其代理人

其 它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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