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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向省卫生厅纠风办报送。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纠风办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从2011年起,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要随时逐级上报。
  (五)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布: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省卫生厅将通过广东省卫生厅网站每季度公布一次。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不良记录的应用期限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布前,省卫生厅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省卫生厅提出重新核实要求。省卫生厅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列入“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四、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在全省生效。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或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中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
  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在医药采购活动或者组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时,应当及时核对省卫生厅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签署药械等采购(招标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及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按卫生部规定,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不执行本实施办法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对违纪违法医疗卫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罚
  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卫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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