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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判定文件依据包括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供的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信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商业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的处理决定;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程序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单位或其代理人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外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单位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统计表”(见附件2)。“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要附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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