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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卫〔2011〕2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需要,现将《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2010年度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于2011年2月底前报送到省卫生厅纠风办。从2011年起,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要随时逐级上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建立和完善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本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向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记录。不包括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也不包括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收受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业内部规范。
  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判定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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