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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三)各级指挥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联动协调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现场指挥部在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件损害后果扩大。
  (五)当事态比较严重时,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四条 有关单位要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救援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
  (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路网布局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特别是交通安全重点路段设立仓储设施,有计划地做好沥青、砂石、麻袋、草袋、工业盐等抢通物资和多功能养护车、铲雪车、平地机、装载机等专用抢通设备储备,并加大重点防备路段的仓储量。
  (二)路政部门应当督促清障施救单位备齐防滑链、牵引绳等救援装备和发光提示牌、警告标志、导流信息板、反光锥桶等交通诱导设备。
  (三)各级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调度准备工作。建立仓储点之间的物资支援、调用机制和预案,包括指挥调用机制、运输工具、应急线路。在应急状态下,实施就近调用、邻近支援。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协调当地政府提供救援物资。
  第五条 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道路管制和事件救援保障工作。
  (一)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迅速开启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及龙门架电子显示屏,进行预警提示和交通诱导;提供安全提示、实时路况咨询和绕行路线指引等服务;积极开展融冰除雪等工作,确保车辆能够安全通行。
  (二)在收费站车辆拥堵达500米以上,收费站点应当立即启动简易收费程序;滞留现象一时无法缓解的,应当应予以免费放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三)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结合天气变化、路面情况等因素,适时采取限制通行、分流疏导、警车带道等措施进行交通管制,提前在适当路段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并保障高速公路救援人员、物资、装备、车辆优先通行。
  (四)路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督促清障施救单位迅速出动吊车、清障车,清除故障或事故车辆。
  (五)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指挥部要求,提供相应保障力量,做好后勤、救护及善后工作。
  (六)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指挥部指令,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指挥部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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