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2号 2011年01月0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处置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进一步有序、高效地开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速公路因下列情形引发的交通拥堵处置工作:
(一)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
(二)地震、洪水、塌方等自然灾害;
(三)交通事故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等状况;
(四)道路施工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建立统一、高效、分级负责的指挥机制,按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实行快速、有效处置。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工作,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消防、安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组成。
(二)根据路网布局,省指挥部下设若干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依托交警支队、路政支队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组成,在所属区域内具体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1因发生雨、雪、冰冻、塌方、地震、洪水、道路施工等因素导致高速公路受堵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作为现场指挥部牵头单位,交警、路政等相关部门配合。
2因雾天能见度低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等因素导致高速公路受堵的,由交警部门作为现场指挥部牵头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路政和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
当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事发路段是否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由现场指挥部牵头部门商有关配合单位确定或报上一级指挥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