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主管部门窗口递交各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转由相关并联审批单位办理。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涉及到的各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设区市相关并联审批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将批复文件上传并联审批系统。
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给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对口部门办理。
第三章 核准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适用核准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阶段、项目建设条件审批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咨询认定阶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规定执行,对属于省工信委负责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咨询认定单位为省工信委。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阶段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执行,对属于省工信委负责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核准阶段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省工信委。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类的重大产业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项目建设条件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备案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 适用备案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备案阶段、项目建设条件审批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项目咨询认定阶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和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备案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后,通过省发改委或省工信委的服务窗口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