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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可在省发改委服务窗口领取或绿色通道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服务窗口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明确该项目需要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具体办理部门和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发改委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操作指南》,明确纳入绿色通道系统服务的项目范围、操作程序、涉及的部门等。

第二节 项目可研阶段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后,可在省发改委服务窗口同时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窗口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签收申请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系统将相关材料的电子文件转发给相应的审批部门。
  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材料,由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分送各相关审批部门。
  第十八条 各审批单位自收到窗口分发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的决定。
  对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直接送到具体审批部门,也可通过窗口转交到具体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的正式文本通过绿色通道系统传输到省发改委。
  第十九条 省发改委服务窗口收到各相关审批部门的相关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在绿色通道系统实时查询各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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