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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5号 2011年01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试行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以统一受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 凡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产业项目,包括加工制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均可申请进入绿色通道,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办理省建设条件审批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发改委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的牵头部门,负责绿色通道有关文件的制定、并联审批系统开发及日常维护。并具体牵头负责基本建设领域的省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
  省工信委负责其“三定方案”规定的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实施省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的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察。
  具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省、市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各自负责纳入绿色通道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具体审批事项,项目审批权责不变。
  第五条 凡进入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内的重大产业项目,项目策划、项目审批和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五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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