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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规定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人员固定列席;根据学习内容安排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国家、自治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中学法、专题学法、个人自学等方式。

  常务会议议题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由议题说明人在介绍该议题时对与议题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讲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会议上集中对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学习,讲授人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人员或专家学者担任。会中学法内容由议题的起草部门、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或市人民政府领导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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