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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日常决策会议,市长主持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1.会议议题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3)讨论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4)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市级财政审计报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5)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6)讨论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7)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8)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10)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和需市人民政府转报上级评选、决定的表彰奖励事项;

  (11)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及解除行政处分;

  (12)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13)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2.与会人员

  出席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顾问、市人民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确定有关部门(单位)和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经办科室派人旁听会议。

  台卡摆放:出席人员、固定列席人员。

  3.会务规定

  (1)议题确定。根据市长和副市长的批示形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待议议题,会前办公厅综合科列出待议议题目录呈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当次常务会的议题,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当次上会议题及开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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