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年我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原属于国有非住宅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部门可将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六)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十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统筹,规划指导。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统筹安排各项目的改造实施,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城建、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我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明确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内容、任务、具体项目、规模、改造方式、配建住房类型等,用于全面指导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项目改造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项目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三)调查摸底,尊重民意。为充分掌握棚户区的详实资料,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前需开展前期调查,前期调查经费按照《关于全市棚户区改造前期调查工作经费有关问题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10〕106号)执行,由市财政安排30万元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前期调查工作经费。前期调查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将调查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审核达到前期调查质量要求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配前期调查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承担。为使调查结果符合要求,实施单位应负责做好项目调查及改造前居民的意愿调查及统计工作,掌握棚户区的类型、用地面积、需改造户数、改造面积、人口、产权和住户经济收入状况等,做好政策宣传,征询住户意见,确保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使其居住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四)细化方案,扎实推进。由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结合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具体组织编制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的实施主体、改造方式、建设内容、资金筹集渠道、安置补偿方式等内容,以及实施时间计划安排,按“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将实施方案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