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设标准
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居民未来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除利用富余土地进行收储建设的商品房外,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其中按保障性住房建设或配置的,其套型面积必须符合有关廉租住房(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8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60平方米以内)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内)等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的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应按上述要求,结合对被拆迁人现有房屋面积、安置需求的调查结果制定实施方案和进行项目设计。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
十一、房屋产权
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按规定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配建或新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其产权处理对应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
十二、政策措施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建计划,优先办理土地出让和报建等手续。
(二)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中涉及配建廉租住房或政府投资改造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用于棚户区项目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执行。
(四)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