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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安置补偿

  城市和国有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按照现行的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执行,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采取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原地安置,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足面积,补足面积部分无需补交房款;还建住房面积超出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含上述补足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成本价购买;超出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优惠。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对于列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自有住房产权户(限单位职工并且为南宁市户口),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补偿安置:一是可采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现行房改政策由住户缴纳购买资金,再参照有房屋产权的情形进行补偿。二是可先按有关拆迁补偿政策补偿建房单位,有经济能力的原住户可原地按原建筑面积1:1的比例并按新建房屋成本价购买改造后的房屋,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补足面积,补足面积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优惠。经济能力较弱、又达不到居住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原住户,可选择居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他棚户区居民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九、资金来源

  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多渠道筹集。一是积极争取中央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争取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三是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四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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