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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总体目标

  2010-2013年,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20%左右,2011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50%,2012年累计拆迁改造占棚户区总量的80%,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

  六、改造方式

  鉴于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任务艰巨,视区域、权属、居住人群、商业价值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造方式,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式原则上可分为四大类:

  一是对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方式进行重建,其中新增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

  二是对改造难度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按建设保障性住房组织实施改造,并采用代建制,由市发改部门商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代建业主。对于离市、县、区较远的国有工矿,其职工能够自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可采取全额集资的方式进行改造。

  三是通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9〕72号)及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有关政策。

  四是整体搬迁、异地建设。腾空的土地可进入土地收购储备。

  总之,改造工作应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尽量选择最有利于加快改造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改造。

  七、实施主体

  原则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其中部分较大型企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直管公房棚户区的改造实施;结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实施主体可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9〕7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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