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成熟一个,改造一个。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财力加快推进条件成熟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项目,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因地制宜制定操作性强的改造方案,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四)统筹兼顾,综合开发。把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开发,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三、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县长、各区区长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审定工作方案,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兼任。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应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快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改造范围

  (一)城市棚户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原则上均列入改造范围。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原则上均列入改造范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