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以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坚持统筹规划和“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不断深挖我市现有建设用地潜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进一步改变旧区落后面貌,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优化住房供给结构,通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我市棚户区居民和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惠民安居。将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出台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让群众广泛受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使其居住条件得到根本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