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应急、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等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建议,管理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牵头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洽谈和管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市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
(五)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承担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在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和人员从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牵头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