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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南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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