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实施生态城市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的职责。
(六)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统一监管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